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设立依据、申请条件、流程、须知、办理地点及时间
发布时间: 2020-08-18   浏览次数: 1482

一、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申请贷款条件    

1、主借款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申请贷款时已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

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外市缴存公积金、转入到本市继续缴存且未中断的,缴存月数累计计算,但须在本市开户正常缴存满三个月;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转业到本市的军转干部,首次申请贷款只要在本市开户缴存公积金满一个月即可(需提供转业接收证明)。

④泰州“金凤卡”、“银凤卡”持卡人员及其配偶自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配偶或其他产权共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申请贷款时已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个月;

②借款职工配偶在申请贷款时已在外市正常缴存公积金满六个月(需提供缴存证明及最近半年缴存明细);

③借款职工配偶为现役军人,并提供团级以上部队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3、借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房:

①购买预售商品房的,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纳的购房首付款不低于房屋总价的3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且购房发票在六个月内(有两张及以上发票的,按最近一张发票日期确定);

②购买纳入存量房监管的二手房的,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已付的购房首付款不低于房屋总价的3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且首付款凭证在六个月内;

③购买未纳入存量房监管的二手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的,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并有纳税凭证,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在六个月内;

④建房的,有土地使用证(个人建房审批表、用地许可证、土地选址意向书或用地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工程已经开工(现场查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在六个月内;

⑤翻建住房的,有土地使用证(个人建房审批表、用地许可证、土地选址意向书或用地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工程已经开工(现场查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在六个月内;

⑥大修自住房的,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且工程已经开工(现场查勘),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日期在六个月内。

4、借款人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①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提供房产开发商出具的保证函(不可以用另一套房评估抵押,如房产开发商与中心未签订楼盘合作协议、无法出具保证函的,职工须等办到不动产权证后再来贷款),并由职工进行担保,保证人须满足以下条件: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满六个月;每位职工最多可同时担保五次。

②购买二手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的,用所购房屋进行抵押,并由职工进行担保(条件同上)。

③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房的,提供本市另一套国有出让土地上住房进行评估抵押,并由职工进行担保(条件同上)。

④职工可以有价证券(国债、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质押来代替房产抵押,有价证券须得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认可。

⑤职工无法提供住房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的,可由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提供联保(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联保职工须满足以下条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公积金账户有不少于所担保贷款金额的缴存金额;联保期间,个人公积金账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冻结;联保期间,不得办理任何住房公积金提取或外市转出。

5、借款人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公积金贷款已贷次数不超过一次。

①贷款次数的认定以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记录为准。贷款所购住房有转让、退房、被征收等情形的均不影响贷款次数认定;

②职工、配偶及其他产权共有人共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为一次贷款。各自办理的贷款,合并计算贷款次数;

③停止发放第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

6、职工、配偶、其他共同借款人以及担保人信用良好,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被列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黑名单,且在五年限制期限内的;

②根据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最近五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连续三次(含)或累计六次(含)以上逾期记录的;

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商业贷款当前账户状态为呆账或当前存在逾期记录的;

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最近五年内商业贷款存在连续三次(含)以上逾期或累计六次(含)以上逾期记录的;

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信用卡当前账户状态为冻结、止付、呆账或当前存在逾期记录的;

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最近五年内信用卡存在连续十次(含)以上逾期或累计二十次(含)以上逾期记录的;

⑦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7、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基本流程

1、申请

2、审批

3、签订合同

4、划转资金

四、申请贷款注意事项

1、申请人夫妇双方、产权共有人(共有人已年满 18 周岁)及担保人须亲自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签字。如产权共有人未满18 周岁,应提供独生子女证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监护人填写书面承诺书。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房价总额剔除共有权人份额后的购房价款,确定申请人的可贷额度。

2、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 25 万元,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40万元。借款职工配偶在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和最近半年缴存明细。

3、贷款额度和期限:二手房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的 60% ,最长贷款期限 15 年;期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的 70% ,二次贷款不超过房价的60%;现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的70% ,二次贷款不超过房价的60%,最长贷款期限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工程造价及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0% ,建造自住房贷款最长贷款期限30年,翻建、大修自住房贷款最长贷款期限 15 年。贷款期限计算至职工退休当年。

4、借款人按月偿还住房贷款的额度,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 50% 。

备注:申请人及其配偶、担保人先核查个人征信,如征信不良不予贷款及担保。

五、申请贷款所需材料

     贷款类型

                        所需材料

   二手房、现房贷款

1. 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身份证  原件

2. 婚姻状况证明   原件

3. 担保人身份证   原件

4. 不动产权证(实行资金监管的提供存量房交易合同),有效期6个月 原件

5. 契税完税证明(实行资金监管的提供不低于房屋总价30%的首付款存款凭证,二次贷款不低于房屋总价40%的首付款存款凭证)   原件

      期房贷款

1. 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身份证  原件

2. 婚姻状况证明   原件

3. 担保人身份证   原件

4. 不低于房屋总价30%的首付款税务发票(二次贷款不低于房屋总价40%的首付款税务发票),有效期6个月 原件

5. 购房合同(须网上备案)   原件

6. 保证函   原件两份 (由开发商提供并填写,并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贷款

1 . 申请人夫妇、共同借款人、共有人身份证  原件

2. 婚姻状况证明   原件

3. 担保人身份证   原件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修的提供维修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 6 个月) 原件

5. 土地使用权证(翻建、大修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原件

6.抵押物或质押物(以房产证抵押的,须提供评估报告   原件 2份)

      六、办理地点及时间

 

序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名称

地点

营业时间

业务咨询电话

邮编

1

市中心

营业部

泰州市凤凰东路50号

 

周一到周五

8:30-12:00

13:30-17:00

 

周六

8:30-12:00

 

12329

225300

2

靖江分中心

服务大厅

靖江市骥江东路75号

 

周一到周五

8:00-11:30

13:30-17:00

 

0523-84828601

214500

3

泰兴分中心

服务大厅

泰兴市国庆东路16号1室

 

周一到周五

8:30-12:00

13:30-17:00

 

0523-87761233

225400

4

兴化分中心

服务大厅

兴化市公园路2号

 

周一到周五

8:30-12:00

13:30-17:00

 

0523-83226111

225700

5

姜堰分中心

服务大厅

姜堰市振兴路299号

 

周一到周五

8:30-12:00

13:30-17:00

 

0523-88210322

225500

6

高港分中心

服务大厅

泰州市高港区扬子江南路55-23号

 

周一到周五

8:30-12:00

13:30-17:00

 

0523-86969477

225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