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申请条件 1、职工有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提取情形; 2、职工有合法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三、办理流程 1、职工持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关证件原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2、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需要核实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3、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还贷提取等除外),请携带本人名下的一类户银行卡,审批后,可直接转账,提取资金即时入账,无需再去缴存银行办理。 四、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附件材料对照表
序号 | 提取类型 | 所需材料 | 1 | 购房提取 | 本地购房提取(购买新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等)(2016年4月1日后购房) | 1.购房合同、不低于房屋总价30%的首付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2.居民身份证。 | 异地购房提取(2016年4月1日后购房) | 1.购房合同、不低于房屋总价30%的首付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2.购房所在地工作(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社保缴存证明)或户籍证明(购房地是其配偶、直系亲属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的,需提供关系证明);不是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提供用水或用电发票;3.居民身份证。 | 2 | 建房、翻建住房提取(2016年4月1日后建房) | 城区规划范围内 :1.土地使用权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居民身份证。 | 乡镇范围内:1.建房申请书;2.合法土地使用证明文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居民身份证。 | 3 | 大修住房提取(2016年4月1日后大修住房) | 主城区:1.本人身份证;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3.房屋所有权证;4.土地使用权证。 | 乡镇:1.本人身份证;2.维修规划许可证;3.房屋所有权证;4.土地使用权证。 | 4 | 退休提取 | 1.退(离)休证或退休审批表:2.居民身份证。 | 5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2.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3.居民身份证。 | 6 | 出境定居提取 | 1.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2.居民身份证。 | 7 | 委托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 | 居民身份证(提取配偶公积金的,另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配偶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 8 | 按年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 | 居民身份证。 | 9 | 最后一次性还清公积金贷款提取 | 居民身份证。 | 10 |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 | 1.借款合同;2. 银行出具的近一年还款信息(并加盖业务章),内容包含借款人姓名、还款账号、贷款金额、还款明细(非还款银行卡流水)、本金余额等相关信息。(偿还异地商业住房贷款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或《个人征信报告》);3.居民身份证。 | 11 | 最后一次性还清商业住房贷款提取 | 1.借款合同;2.近期偿还住房贷款的凭证;3.居民身份证。 | 12 | 支付房租提取 | 1、本人身份证;2、无房产证明(市直或海陵区租房的需提供海陵区及医药高新区的无房证明;其他辖区租房的,除提供上述的无房证明,还需提供租房地的无房证明。已婚职工出具夫妻双方无房产证明。三个月内有效);3、支付配偶房租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同一户号); | 13 | 死亡提取 | 职工死亡提取 | 1.职工死亡证明;2.继承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3.继承人身份证。 | 宣告死亡提取 | 1.被宣告死亡证明;2.继承人与被宣告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3.继承人身份证。 | 14 | 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 低保、特困职工提取 |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救助证》或《特困职工证》;2.居民身份证。 | 15 | 重病职工提取 | 1.二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和医疗费用票据;2.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3.居民身份证。 | 16 | 残疾职工离职提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2.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3.居民身份证。 | 17 | 被判处刑罚职工提取 | 1.法院判决书;2.所在监狱盖章证明的委托书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3.与提取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4.居民身份证。 | 18 | 外来务工人员离泰提取(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 1.公安机关出具的本市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籍的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 | 19 | 40、50人员提取 | 1.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失业满两年未再就业);2.居民身份证。 | 20 | 加装电梯职工提取 | 1、本人身份证;2、加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 |
特别提示 :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在取得合法手续后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购房合法有效凭证签发当月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费用;申请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所提取总额与贷款总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后提取的款项仅限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时,可以提取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直系亲属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 3、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配偶及共同借款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 4、提取配偶公积金的,另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号户口簿)。 5 、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 ,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6、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交易的,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五、 办理地点及时间 序号 | 各分中心、管理部名称 | 地点 | 营业时间 | 业务咨询电话 | 邮编 | 1 | 市中心 营业部 | 泰州市凤凰东路50号 | 周一到周五 8:30-12:00 13:30-17:00 周六 8:30-12:00 | 12329 | 225300 | 2 | 靖江分中心 服务大厅 | 靖江市骥江东路75号 | 周一到周五 8:00-11:30 13:30-17:00 | 0523-84828601 | 214500 | 3 | 泰兴分中心 服务大厅 | 泰兴市国庆东路16号1室 | 周一到周五 8:30-12:00 13:30-17:00 | 0523-87761233 | 225400 | 4 | 兴化分中心 服务大厅 | 兴化市公园路2号 | 周一到周五 8:30-12:00 13:30-17:00 | 0523-83226111 | 225700 | 5 | 姜堰分中心 服务大厅 | 姜堰市振兴路299号 | 周一到周五 8:30-12:00 13:30-17:00 | 0523-88210322 | 225500 | 6 | 高港分中心 服务大厅 | 泰州市高港区扬子江南路55-23号 | 周一到周五 8:30-12:00 13:30-17:00 | 0523-86969477 | 2253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