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学院财务报销暂行规定》的通知(泰院委发〔2015〕6号)
发布时间: 2015-03-12   浏览次数: 1489
泰院委发〔2015〕6号
 
 
 
 
                               关于印发《泰州学院财务报销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泰州学院财务报销暂行规定》已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各单位,希遵照执行。
 
附件:泰州学院财务报销暂行规定
 
 
 
中共泰州学院委员会    泰州学院
          2015年3月7日
 
 
 
 
 
 


中共泰州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7日印发


 

 

附件:

泰州学院财务报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报销制度,维护财经纪律,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报销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报销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不真实、不合法、不规范的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报销手续不完备、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第二章   财务报销的票据要求
第四条  办理报销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主要为各类票据)。常用作报销凭据的票据基本要求如下:   
1. 发票:必须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带有税务监制章、在规定有效期内、盖有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各种假发票、借用发票、过期作废发票、跨行业使用的发票都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2. 行政事业收据:必须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带有财政监制章、在规定的有效期和行业内使用、盖有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
3. 校内领款单:发放教职工各类酬金、劳务费、合同工工资、学生奖助学金等,须由发放单位或职能部门填制报销表,由制表人、复核人、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视为有效票据。
4. 对小规模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确实无法开出合法票据的,可由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开出的票据必须盖有税务部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税务机关的印章。
第五条  票据的填写规定:
1. 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户名(俗称“台头”)必须为“泰州学院”,不能写个人名字(住宿费、机票、科研通讯费、学费、培训费票据可以除外):总计金额必须和数量、单价的乘积相符或和各项金额累计相加相符,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2. 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只能以经过复写的发票联或收据联作为原始凭证(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而且必须套写正确。
3. 各种自制报销单、领款单一律要求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楚、计算准确、大小写金额相符。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为: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圆)、角、分;小写必须写到分位,没有的用“0”补齐。
4. 各类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六条  原始凭证遗失的处理办法
1. 原始凭证遗失,一般须提供原开票单位出具的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注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或加盖原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的票据复印件。同时,经办人必须书面承诺原始发票或收据未在任何单位报销或退款。证明、复印件由本人、证明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财务处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作为报销凭证。
2. 遗失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票等交通凭证,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如具体的车次、航班号、时间、起止地点、金额、事由等),经同行人员或知情人证明,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财务处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作为报销凭证。
第七条  票据的报销时限 
1. 各类票据原则上不能跨年度报销,但上年12月份取得未及时报销的票据可在下年度3月31日之前报销。  
2. 科研经费、进修费、上年度无经费预算但急需开支的费用,因情况特殊无法在当年报销的,说明情况后可在下年度报销。
 
第三章   财务报销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  财务报销的基本要求
1. 各类费用报销时,经办人、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在每张原始单据上签字,经办人姓名前要加注“经办人”字样,购买物资的发票上还须有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
2. 报销的每张票据经财务处审批后,单张票据在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签批;单张票据5000元及以上的,由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审核,主管财务的校领导签批。
3. 实行经费审批回避、互签制度,不允许自签自支。校领导本人报销支出,学校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分管办公室的校领导审批;分管办公室的校领导本人报销支出,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4.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财务审批管理制度,各级审批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审查经济事项收支内容,切实履行财务审批责任,对其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及效益性负责。
5. 财务报销时应一事一报,一事一单。各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将一次事项分拆多次报销,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
6. 每项开支必须有经费来源(经费预算)并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对于超支的项目、无开支依据和超标准的开支,财务人员应拒绝报销。
7. 各单位应指定报账人员经办本部门的经费收支手续。报销业务经办人原则上应为本校教职员工,学生退学费等可由学生本人凭学生证办理报销业务。
8. 原始票据为外文的,报销时须附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签字确认的中文翻译件以及与该业务相关的支付凭据。
9. 报销单据上的所有签字一律使用蓝黑色或碳素墨水笔,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
第九条  专项资金报销注意事项
1. 专项资金按学校预算管理体制,归口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能部门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及学校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列出详细预算细目。预算方案须经财务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财务处根据校领导批准的预算方案执行。大额预算支出还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报财务处备案。
2. 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对所管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全面负责。
3. 专项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立项时的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变更使用范围。
4. 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开支人员经费、福利费、招待费、各类罚款以及捐赠支出,在预算中列明需开支人员经费的除外。
第十条  差旅费报销注意事项
1. 差旅费报销的具体规定,详见《泰州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
2. 报销差旅费须按“一次一单”的原则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每次出差的时间、地点和事由,按相关票据的票面金额填写交通费及住宿费等,并附按规定粘贴好的有关原始单据。如多人同时出差,一齐报销的,必须详细写明所有出差人员姓名。
3. 出差时发生的除交通费、住宿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如图书资料费、会务费、培训费、招待费、购物等费用,不能附在差旅费报销单后一同报销,应单独另行报销。
4. 参加培训或非上级主管部门会议的费用报销,须提供经分管校领导签名同意的加盖承办单位公章的书面会议(培训)通知原件,如无分管校领导签名同意,则不予报销;如所报会务费、培训费、资料费等金额与通知不符,需书面说明原因,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会务费、培训费、资料费等相关费用须与差旅费同时报销。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注意事项
1. 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境)后报销费用,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报销时须提供政府出具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校领导签字同意的学校批文以及因公出国(境)护照复印件(信息页及出入境记录),出国培训或访学人员还应提供与外方学校签订的培训协议以及与本校人事处签订的出国培训或访学合同。
2.  公务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内发生的费用报销标准按《泰州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国(境)外发生的费用报销标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境)外租用(或自备)车辆所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和保险费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物资购置费用报销注意事项
    1. 凡按规定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各类物资购置,报销时须出具政府采购相关证明和手续,如政府采购协议(合同)、报销票据上加盖政府采购专用章等。
2. 报销凭证上的购物名称须清楚明了,不能笼统填写“办公用品”、“食品”、“电脑配件”、“消耗品”、“试剂”等字样。200元及以上办公用品、耗材(包括电脑耗材)、配件(包括电脑配件)等费用报销,须提供加盖销货单位公章的销(购)货明细清单。
3. 购置的教学、办公用非馆藏图书资料报销时,须提供购书清单,部门须建立非馆藏图书资料备查台账。
    4. 购置2万元及以上的大件物品或大宗物资(含仪器、设备、软件、办公用品、家具用具、物业、安保、消防、技术服务等),费用报销时须附经审计处审签的招投(议)标书、购货合同、验收报告。
5. 购置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总值在2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还须提供经相关专家和校领导签批的“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6. 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教学、科研、办公设备、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车辆等物资以及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软件,报销前应按规定办理验收入库手续,报销时须提供“固定资产入库单”、“图书入库单”等。
第十三条  维修费用报销注意事项
1. 维修、维护、修缮、加工、改造、零星基建等工程项目报销时,2万元以下的费用报销须提供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的加工清单、维修耗材清单、工程决算单;2万元(含2万元)—5万元的费用报销还须提供工程预算审批报告、经审计处审签的招投(议)标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单;5万元及以上的房屋等基础设施维修维护、实验室维护改造工程还须提供审计报告。
2. 5万元以下的房屋等基础设施维修维护、实验室维护及改造工程,费用报销须按经费开支渠道分别经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后勤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核批,其中人工费用的支出报销须经后勤管理处审核。
3. 5万元—50万元房屋等基础设施维修维护、实验室维护及改造工程费用须学校审计处审计,50 万元及以上房屋等基础设施维修维护、实验室维护及改造工程费用须校外专业审计机构审计。
    第十四条  承办会议费用报销注意事项
1. 各单位承办大型会议须在会议召开前两周内提供预算方案(含会议预算审批表、日程安排、会议通知),经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 会议结束后,承办单位凭校领导审批的会议费预算审批表、会议费结算清单、参会人员签到单和票据,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承办会议所有费用须一次性结清。
第十五条  人员费用报销注意事项
1. 校内教职工薪酬,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教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2. 校外人员(中国公民)劳务报酬,需提供所得人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由财务处发放至所得人银行账户。其中,外聘兼课教师讲课金报销时须经人事处、教务处核批,专家、教授业务讲座(报告)费报销时须经科研处核批;行政讲座(报告)报销时须经办公室或组织部核批。
3. 境外人员劳务酬金发放须提供所得人护照复印件、聘用合同等。
4. 确实需要发放现金的人员费用报销,领款凭证上的“领款人”须由领款人本人签字,不得代签,更不得冒领,违者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5. 以下劳务费发放还需提供相应资料:
(1)发放会议劳务费需提供经审批的会议经费预、决算表。
(2)发放实习指导费、伙食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需提供经审批的实习计划表。
(3)支付学术报告或讲座酬金,需提供相关报告或讲座海报。
(4)发放论文评审和答辩费需提供参加答辩学生名单。
(5)发放招投标及项目论证评审费需提供会议纪要等证明材料。
(6)支付稿费需提供杂志目录或相关证明材料。
(7)学科论证、评审和咨询发放评审费、咨询费需提供论证、评审和咨询会议纪要等证明材料。
(8)科研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发放评审费需提供中期检查、结题验收通知。
(9)科研经费中支付一个月以上临时用工劳务费需提供人事处同意用工的证明。
6. 发放给学生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奖励、补贴、困难补助、勤工俭学报酬等,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批量发放还须由学工处提供包含收款人姓名、卡号、金额的电子文档。
第十六条  招待费用报销注意事项
1. 公务接待费的具体报销按照学校公务接待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 除公务接待以外300元以上的工作餐,报销时须附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的餐费审批单。
3. 购酒票据上须注明数量、单价、品牌名称,报销时附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的批准单。
4. 单张票据1000元及以上的招待、餐饮、食品、会务、租车等费用,由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审核,主管财务的校领导签批。
5. 各单位招待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年初预算。
第十七条  其他费用报销注意事项
1. 5000 元以上设计费报销需提供设计合同。
    2.5000 元以上测试费报销需提供测试费合同。
3.5000 元以上科研协作费报销需提供科研协作合同。
4. 5000 元以上运动场地、音响等设备租赁费报销需提供场地及音响等设备租赁合同。
    5.房屋租赁费报销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6. 引进人员领取购房补贴须经人事处审核确认,并附相关合同(协议)。
7. 工作人员不得乘坐出租小汽车(含无证经营私家车)去外地进行公务活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租车费用的,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取得合法票据(汽油款不得作为租车费用报销),说明所去地点、事由。报销零星出租车费用、校内用车费用,也需注明所去地点、事由。
    第十八条  暂付款项结算注意事项
    1. 办理借款仅限于我校教职工本人,借款时需填写“借款单”(一式三联套写),各栏目须如实详细填写,注明经费开支渠道,并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借款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所借款项必须在限定期限内结算,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3. 5万元以内的维修项目原则上不办理工程预付款。
    4. 各类公务活动原则上实行转账或刷卡结算,不再借支备用金。
5. 教职工调离、退休、离职前须到财务处结清借款,短期无法结清的由接管人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章  财务报销的结算方式
第十九条  财务结算有现金、银行转账两种付款方式。
第二十条  根据《泰州市财政局、泰州市监察局关于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泰财库〔2014〕34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公务卡结算改革,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目录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维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劳务费等。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并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财务报销。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 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2. 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 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4. 确需用现金发放的临时人员支出、劳务费(不含长期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需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经校领导审批同意后作为审核报销依据。
第二十二条  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名称须与票据上所盖章的单位名称一致。经办人须准确提供对方单位的开户银行、账号及名称。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原有财务报销制度如与本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